为使我校教育教学管理科学化、制度化、常态化,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,提高全体教职工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,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,努力提升教师的工作效率,使我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再上一个新的台阶,根据上级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教师管理规定。
一、教学管理规定
1、教师应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,为人师表。
2、教师应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,遵守学校规章制度,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,履行教师聘约,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,服从学校管理与工作安排。
3、教师要用心备课,做到五备:即备课标、备教材、备学生、备教法学法、备教学艺术和教具。不使用旧教案及无教案上课,认真执行教案,努力贯彻备课意图,做到备教一致。
4、严格按课程表上课,严禁私自调课,造成严重后果,责任自负;课前任课教师要提前在教室门口等候,准时上下课,不迟到,不早退,坚决杜绝坐着上课,中途不准随便离开教室,处理与教学无关的事情和问题;课堂教学符合学生认知规律,教学效果好,教学中不出现知识性错误。课上教师要重视学生的用眼卫生,关注学生的坐、立及读书写字姿势。
5、课下认真批改作业,全批全改的作业不少于两样,要写好评语或评分,注明日期。坚决杜绝重点作业学生批改的现象。
6、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教研活动和各级各类培训活动,活动中积极踊跃,并认真做好笔记。
7、为提高教师使用多媒体教学手段的能力,教师要严格按照学校安排的多媒体教室上课表上课,课后做好登记。
8、关心、爱护全体学生,尊重学生人格,促进学生在品德、智力、体力等方面全面发展;对待学生一视同仁,不偏爱,不歧视,教育学生不讽刺、不挖苦,不体罚学生,关爱每一个学生,做学生的良师益友。
9、尊重学生家长,多渠道与家长保持联系,及时与家长沟通学生在校表现。
10、严格遵守并执行《中小学教师行为规范》和学校签订的责任状。
二、考勤管理规定
(一)考勤内容
1、全体教职工务必增强工作责任感,以人民教师的职业道德标准严格要求自己,自觉遵守学校作息时间、考勤制度。
2、教学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,坚守工作岗位,严格执行签到制度。有电时实行影像签到,停电或开会时由值班领导负责签到。教师实行坐班制度(50周岁以上的教师平时按要求时间签到,必须参加例会,上午到校不能晚于8:30,上下午可以早走半小时,中间时间必须在校,一切都要以不影响教学工作和自己负责工作为前提),凡查岗不在的、无故不参加例会的、未准假而不上课、不参加学校会议、教研活动及学校或上级组织的活动均按规定处理。
(二)考勤办法
1、学校实行领导值周制度,值周领导必须坚持早到校,晚离校,负责突发事件的处理、会议签到,做好记录并将结果及时汇总。
2、考勤实行每月一小结,学期结束汇总,纳入教师绩效工资和年度考核。
3、出门条制度。要求全体教职工实行出门登记制度,在上班时间要有相关领导批示的出门条方可离校,门卫要严格把关。
4、签到时间上午最后一节没课教师可以提前十分钟签退,即11:20之后可以签到。
(三)工作时间
上班时间:上午 7:50
下午 夏季3:00 春秋冬季2:00
下班时间:上午 11:30
下午 夏季5:30 春秋冬季4:30
(四)请假批准程序和权限
1、教师因病、因事需休假的,须先填写请假条提出申请(病假由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。事先来不及申请,应在就医7日内补交申请),审核批准后,方可离岗休假。假期休满及时返岗销假。
2、任课教师请假一天由教导处审批,教师请假同时向值班领导请假,两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的由本学校校长批准;超出一个月的报县教育局审批。
3、处室人员一天以内由主管副校长审批,两天以上由校长审批。班子成员请假由校长审批。
4、中途离校填写出门条由主管领导批准后交门卫方可离校。
5、所有请假按上述程序处理,否则请假无效并按旷工处理。
(五) 考勤规定
1、婚假、产假、丧假及公假按照上级文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,在规定范围内享受在岗教师待遇视为上班,超出时间按事假处理。
2、婚假:一周(实际天数)
3、产假:56天,大龄青年增加10天(35周岁以上为大龄)
4、丧假:直系亲属准假5天(实际天数)
5、学校派出学习、培训、函授按正常上班对待,个人进修学习按事假处理。
6、盖房、装修房子可以不坐班一个月。
7、休产假教师上班后3个月内可中途回家喂奶一次。
8、特殊情况不能正常坐班,由学校校务会批准,年终不得参加本年度评优、评模。
(六) 奖惩办法
1、迟到、早退、中途因私外出每次扣3元,擅自离校一次扣5元。
2、旷工每天扣30元。
3、病假每天扣15元(五天以上病假,依据县以上医院证明,否则按事假处理)。
4、事假每天扣20元。
5、旷课一节扣10元,不参加例会一次扣10元。查岗不在的视为旷工。
6、不能坐班的,经学校批准方可。但每月需扣绩效工资120元。
7、一学期休假超过三周,不参加本年度评优、评模,每名教职工全年考勤记录将做为每年考核、评优、评模、晋级的重要参考依据。
8、其它未尽事宜参照固教[2004]21号文件执行。
本规定自2012年8月20日起执行。
2012年8月2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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